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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读者王进打进巴中日报新闻热线反映:1月18日,他在大东门附近一小型超市购买了牙膏、香皂,标价为13.6元。在收银台,他拿出20元钱,收银小姐先找了6元后,在钱柜里找了半天,然后遗憾地说:“没有角角钱了,可不可以用四颗泡泡糖当四毛钱。”他说不喜欢吃糖,收银小姐十分为难地说,那实在没有零钱了。这时,排在后面的顾客开始催促,他只好收下糖离开。王进说:“商场用泡泡糖当零钱的做法令人反感。”
在一小附近某超市里,记者也看到有收银小姐以泡泡糖代替零钱“支付”给消费者的现象。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部分超市负责人。巴城大东门一小超市的老板告诉记者:“没办法,现在零钱很缺,特别是每天上午和晚上是最缺零钱的时候。上午去银行兑换零钱需要一段时间,因此这段时间是非常缺零钱的,而晚上,零钱已用完,因此缺零钱时就用泡泡糖等代替。”
以糖果或其他商品代替零钱的行为是否合理呢?宏坤律师事务所冯剑说,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消费者自愿接受这种“找零”方法,那么消费者就与超市形成了新的买卖关系,这种方式是合理的。如果消费者不愿意以这种方式“找零”,那么超市就应按顾客要求找零钱,否则就属于强制消费行为,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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