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巴中3月15日讯(记者 李桃)“净市场、护民生、促发展、助脱贫”。今日,记者从平昌县工商质监局获悉,该局在开展“红盾春雷行动2018”中,根据贫困村农民实名举报成功查处“沈某欺诈消费者”案。目前,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并处罚款4100元。
据了解,2018年2月6日上午,平昌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云台工商质监所接平昌县鹿鸣镇嘶峰村一村民张某实名投诉称:某涂料厂在销售腻子粉时有缺斤少两的行为,因此要投诉该厂欺骗消费者。接诉后,云台工商质监所随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初查,投诉人于2017年11月10日在当事人的涂料厂购买了11吨内、外墙两种腻子粉,当事人均是以20㎏/袋,50袋为1吨计算的重量。2017年12月5日,投诉人在装修过程中把内、外墙两种腻子粉各拿了一袋进行过秤,发现每袋都不足20㎏。随后投诉人立马打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场,在将11吨内、外墙两种腻子粉进行全部过秤后,发现共计少了2吨,合计金额1025.00元。投诉人当时就向当事人提出过补足重量和退还多收的钱,但当事人承认重量不足是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不予补足重量和退还多收货款的处理。
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涂料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两种腻子粉的包装上都标注的是20㎏/袋,但通过现场过秤均不足20㎏/袋并对投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情况属实。2018年2月7日平昌县工商质监局进行立案,并指派云台工商质监所负责调查处理。
据介绍,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第(八)项:“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的规定,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违法行为。2018年3月8日,平昌县工商质监局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25.00元,处罚款4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