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新闻网巴中4月6日讯(袁媛 唐春燕)“这200万元是投资款,不是借款……”“这200万元就是借款,不是投资款……”“当事人,你们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这是今年3月22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对谭某、李某(女)与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调解现场。
谭某与李某(女)系夫妻,侯某是谭某姐姐的丈夫,称其“姐夫哥”,谭某便是侯某的小舅子,称其“舅老倌”。2019年10月22日,“姐夫哥”侯某一纸诉状将“舅老倌”谭某及其妻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谭某、李某偿还其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谭某认为200万元系投资款,侯某认为200万元为借款,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判决由谭某、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谭某、李某不服,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并提供了新的证据。
事情还要从2014年说起,该年3月4日,侯某通过银行分两次给谭某转款共计200万元。谭某、李某未给侯某出具书面条据,但对转款事实予以认可。2014年3月,侯某与谭某注册成立某建材有限公司,侯某系公司监事,后该公司于2016年11月注销。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某建材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明细账、实收资本明细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以及该公司会计给侯某出具的收条,均显示200万元为侯某入股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股金,侯某除转账凭证外,无其他证据证实该200万元系借款。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法院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认定,遂依法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考虑到双方的特殊亲戚关系,承办检察官向法院建议对该案组织调解,但双方因积怨太深,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为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尽力修复双方关系,2021年3月22日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和法官再次征求了双方的意愿,经过反复磋商和协调,最终让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4月1日,市检察院收到了法院发出的民事调解书。至此,“舅老倌”和“姐夫哥”的恩怨重化解。
检察官释法:投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民间借贷是一种债,借贷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表现为“固定回报、不担风险”。投资是以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为目的,表现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或者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情形,因此个人或企业在经营和日常生活中,必须保存好书面凭证、交易流水,注明资金用途。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