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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超龄等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了

【时间:2021-10-29 09:59:37】【来源:巴中日报】

  记者10月19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从1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了,从业单位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由从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些人员属于超龄等从业人员

  据了解,超龄等从业人员包括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从业单位提供的参保申请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从业单位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其他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的超龄等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据介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支付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另外,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离开从业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自离开从业单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单位可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费用。(记者 李建军)

  原标题:超龄等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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