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欺诈骗保行为发生地或机构(人员)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全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统一举报电话为:12345。巴中市医疗保障部门举报地址为:巴中市江北滨河路87号。
医保举报电话
市本级:0827-5775700巴州区:0827-5224633恩阳区:0827-3369188通江县:0827-7224065南江县:0827-8228622平昌县:0827-6230995
为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2月8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实施《巴中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巴中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奖励范围
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
《实施细则》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予以奖励。同时,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也将纳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根据《实施细则》,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的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奖励的必备条件。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了不予奖励的情形。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奖励标准
按案值比例设置奖励上限为20万元,下限为500元
“与以往奖励办法不同的是,此次《实施细则》奖励标准是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来进行奖励的。”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案值”是指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金额不计入“案值”。
《实施细则》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按照案值10万元(含10万)以下部分奖励2%,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部分奖励1.5%,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部分奖励1%,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0.5%计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500元。
“此次《实施细则》将奖励金额上限由此前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下限由200元提高到500元,旨在进一步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有效发挥医保基金社会监督效应。”该负责人表示。
奖励发放
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完成领取
“《实施细则》对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放奖励的各项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举报奖励由处理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根据《实施细则》,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案件结案或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完成刑事责任追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举报人应在规定时间里提出书面奖励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后,按程序报送审批。举报奖励金额一经审定,负责发放举报奖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并告知奖励金额。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通知领取奖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举报人奖励金额复核结果。
在领奖时限上,《实施细则》规定,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励或复核结果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实施细则》还对举报人进行了保护。
知多点
这些骗保行为你必须了解!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无论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和医保经办人员,都可能发生骗保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的骗保行为有: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6.挂名住院;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等。
定点药店的骗保行为有:
1.盗刷社保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等。
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有: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
2.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
3.非法使用社保卡,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等。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有: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
3.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从“我”做起
1.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
参保人应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切勿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2.就医、购药主动出示医疗保障凭证接受查验
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参保人应主动出示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配合医务人员的核验。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不得利用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参保人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记者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