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出台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2024-08-09 10:16 来源:巴中日报
编辑:刘浩然

日前,巴州区民政局印发《巴州区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2024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根据《细则》,具有巴州区户籍,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在签订有“一站式”结算协议的医疗机构产生相应医疗费用的特困人员,将获得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因病需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按照“小病就近看,大病转诊医”实行,就近就便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或者乡镇卫生院等区级(含以下)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根据病情和卫生机构治疗能力需转诊治疗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分层转诊。长期在外居住特困人员就医需按医保部门相关备案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在签订有“一站式”结算协议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医保部门按规定报销后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自付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特困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住院费用,需自行垫付后,向乡镇(街道)申请民政医疗救助。费用发生日(医保结算日)超过12个月的,不再受理医疗救助。

救助方面,《细则》明确,除了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特困人员相关医疗救助待遇外,特困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保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和其他社会、慈善救助支付后剩余的个人负担的自费医疗费用,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的特困供养金中统筹列支。

其中,门诊费用救助,特困人员在卫健及医保部门认定的区内公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据实认定,全额救助。住院费用救助,特困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或区级公办医疗机构住院的,符合规定垫支的自付费用按全额救助;在区级民办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垫支的自付费用按不超过医保部门报销总额6%救助;按规定分级转诊到区外公办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垫支的自付费用按全额救助。

在医疗救助限额上,《细则》明确,单人同一年度4个月内,门诊费用按不超过400元予以医疗救助,住院费用按不超过8000元予以医疗救助。超出部分特困人员自理或一事一议解决,单次单人救助金额超过0.8万元且不足2万元的,由区民政局一事一议,单次单人救助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按程序报区政府专题会一事一议。

新闻延伸 4类情形不予以医疗救助

巴州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特困人员存在以下4种情形的,民政部门将不予以医疗救助。

特困人员未按要求办理按级转诊到区外医疗机构和无故到区外医疗机构住院且未备案相关手续、符合出院条件但无故拒不出院、本人以及亲属无理要求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超范围用药的,区民政局不承担其住院自费医疗费用。特困人员发生雇佣关系、交通火灾、意外事故等涉及有赔偿的,不予以救助。特困人员参与违法乱纪行为产生医药费用的,不予以救助。诊所、村卫生室产生费用及药店自购药品不予以医疗救助。(来源:巴中日报全媒体记者李建军)

原标题:巴州区出台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