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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巴中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单位紧密配合,积极推动残疾孤儿回归合适的家庭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使他们能够像普通孩子一样享受家庭关爱和社会温暖。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身患残疾的儿童,含社会散居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两类情形。《通知》明确,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残疾孤儿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残疾孤儿信息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基本信息、残疾状况、健康情况、心理状态等。定期更新残疾孤儿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后续的安置工作提供可靠依据。要积极开展家庭收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积极参与收养。民政部门要对收养家庭进行严格审核和评估,确保收养家庭具备良好的抚养条件和关爱能力,保障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优化收养程序,提高收养工作效率,为有意向收养残疾孤儿的家庭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在提供全方位支持保障上,《通知》提出,各县(区)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要为残疾孤儿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目录,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训练。教育、残联等部门要保障残疾孤儿的教育权益,根据其残疾程度和学习能力,安排合适的教育资源,确保他们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公安、财政、人社、住建等部门要对收养残疾孤儿家庭办理户口迁移、就业支持、住房保障等提供便利服务,情况特殊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和政策支持,帮助他们解决抚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通知》提出,民政部门要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监督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发现收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及时给予帮扶救助,切实维护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
据了解,对此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借《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供稿:巴中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