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水”解近“渴” 巴中市出台《办法》确保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用水
2025年10月13日 11:15:24 来源:巴中日报
近年来,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火灾扑救中,消防水源的稳定供应是灭火成功的关键因素。然而,现实中因消防水源设施问题导致灭火救援受阻的情况时有发生。
消防水源设施,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的市政消火栓、单位设置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消防水池、可利用的人工湖泊及天然河流消防取水设施等。
为加强消防水源设施管理,确保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用水,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日,市政府办出台《巴中市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完善制度、明晰责任、强化管理,保障消防水源设施完好有效,提升城市整体消防安全水平。该《办法》自2025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大亮点
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消防水源设施管理中的职责,形成了多部门协同管理的格局
强调了消防水源设施规划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规定了不同类型消防水源设施的维护主体和维护要求,规范了使用行为
将农村地区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纳入重要内容
提出城乡公共消防水源设施应当逐步纳入数字化建设管理
明确职责
构建多部门协同管理格局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等单位编制或者修订消防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包括消防水源设施布点及用水量、水压等具体内容,并与城乡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供水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消防水源设施管理中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经费保障等职责,将消防水源设施设置区域逐步纳入数字化管理。优先支持偏远山区、传统村落等火灾高风险区域的消防设施建设。无市政消火栓、消防给水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公共区域,应当修建消防水池,并设置取水口(井);城乡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水库等应设置消防取水设施。
设施使用
实行“谁建设、谁使用”
做到专供专用
在建设方面,《办法》明确,消防水源设施的设计、施工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水源设施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3C认证要求。消防水源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在竣工验收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在使用方面,《办法》明确,消防水源设施专供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特殊原因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要向供水单位办理手续并缴纳水费,且按规定使用,不得损坏设施,附近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恢复原状。
在维护方面,《办法》明确对消防水源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具体要求,明确不同类型消防水源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遵循“谁建设、谁维护”原则,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维护、保养;单位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由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由共同使用单位负责。
责任追究
对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追责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源设施,不得擅自移除、停用、损坏消防水源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或者消防救援部门举报。
在责任追究上,《办法》明确,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水源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严格追责问责;因失职渎职,严重影响灭火救援工作,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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