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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犯罪和刑罚知识普及——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2026年09月29日 14:36:19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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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业务中,票据、金融凭证等作为重要的支付和融资工具,被广泛使用。然而,票据诈骗犯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时有发生,且具有涉案金额巨大、隐蔽性和迷惑性不断增强等特点,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

一、什么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票据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两个罪名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客体方面

两个罪名的客体均为双重客体:一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二是国家的金融票据/凭证管理制度。

(三)主观方面

两个罪名的主观要件都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客观方面

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均存在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情形,且金融凭证诈骗罪依照关于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具体而言,两罪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同时根据其第四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供稿:建行巴中分行)

编辑:李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