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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新变化

【时间:2021-10-29 09:55:54】【来源:巴中日报】

  新修订完善的《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5年12月25日印发的《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随之废止。修订后的《办法》由原来的十一章四十七条修订为九章四十条。

  对参保群众而言,《办法》进行了哪些修改?最大的变化是什么?为此,记者采访了巴中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

  变化一:主管部门和征收部门都变了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征收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章节由原来的十一章四十七条修订为九章四十条外,此次《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医保主管部门和征收部门都进行了调整。

  2019年,国家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原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二级部门”的医疗保险部门“升格”为“一级部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调整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的一级组成部门。医保主管部门也由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整为医疗保障部门。原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调整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基金监管工作。”

  一同调整变化的还有征收部门,以前由医保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个人筹资征收调整为税务部门,除政府代缴补助资金外,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征收管理。而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只负责所属辖区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关系转移、稽核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核算与管理、待遇审核支付和医疗服务监管等工作。

  变化二:部分人员可中途缴费了

  刑满释放等人员可中途参保

  “此次,对不适条款也进行了修订。”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新生儿缴费,《细则》规定“新生儿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法》将其修订为“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监护人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出生超过90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在筹资时间上,将“城乡居民于每年10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次年度医疗保险费”修订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费,因特殊情况可延期至次年2月底”。

  为确保人人公平享有医保待遇,《办法》增加了中途缴费。《细则》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参(续)保并缴费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办法》则规定“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当年毕业的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和刑满释放等人员可申请参保缴费,缴费标准不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变化三:连续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提高了

  连续参保第六年及以上提高3%

  “在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上,我们将市外住院报销起付标准700元修订为1000元。”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拟通过医保待遇杠杆调节,更好地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该标准也是目前川东北五市中的最低标准。

  为鼓励城乡居民连续在我市参保,巩固和提高我市参保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提高参保人员保障水平,《办法》增加提高连续参保人员报销比例。规定“从2021年起,连续参保达到一定年限且未报销过住院当年医疗费用的,提高首次报销住院医疗费用自然年度内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连续参保第四年提高1%;连续参保第五年提高2%;连续参保第六年及以上提高3%”。

  变化四: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增加了

  一类增加13种,二类增加8种

  针对我市参保居民反映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较少的情况,结合省级文件精神,我市组织医学专家综合论证后,在医保基金可承受前提下新增了21种门诊特殊疾病报销。

  “新增后,一些以前未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进入了医保报销行列。”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细则》中只有10种慢性疾病被纳入报销行列,而《办法》将23种疾病纳入一类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行列,就医群众若需了解报销类目,可查阅《办法》进行详细了解。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也由原来的5种慢性疾病增加到现在的13种。”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城乡居民门诊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一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0%。

  变化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条款取消了

  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大病保险主要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再因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修订了城乡大病保险相应条款。”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则》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为专章进行了规定,而《办法》不再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条款规定列入,而是修订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另外,《办法》将“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Ⅰ至Ⅱ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个人缴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残联提供相关资料并为其参保缴费给予补助”修订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已稳定脱贫人口等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残联、卫健、乡村振兴等部门提供相关人员信息资料,参保缴费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变化六:普通门诊统筹筹资和报销方式修订了

  实行年限额报销

  根据省级相关规定,《办法》将“按年定额划拨和家庭拉通使用的个人(家庭)账户统筹方式”修订为“从当年基金筹资总额中按固定比例提取基金的动态筹资办法,并实行年限额报销”。

  另外,《办法》还修订了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修订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叠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达到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对中医药等报销规定,《办法》将《细则》原文中“对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对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修订为“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饮片、国家谈判药品、高值药品和高值耗材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同步播报

  《办法》经多方讨论

  历时一年出台收到意见34条,采纳26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早在《细则》即将到期一年前,市医保局就着手修订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巴中实际,在充分征求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今年2月2日至2月28日,市医保局通过网站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意见;3月5日,市医保局又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相关部门代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

  “《办法》通过书面函件、网站征集、座谈会等形式,共收到意见34条,采纳26条。”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未采纳意见与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次书面征求了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对照修改完善后按要求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

  随后,又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直至10月14日正式印发。(记者 李建军)

  原标题:增加中途缴费连续参保可提高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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