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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印发《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31 14:51:35】【来源:巴中日报】

  释义

  慢特病是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的简称,罹患慢特病后,就需长期甚至终身门诊治疗。慢性病主要指常见、多发、费用负担相对较轻的疾病,比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特殊疾病主要指病情较重、健康损害大、费用较高的疾病,比如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等。

  本报讯(巴中日报全媒体记者李建军)为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的待遇认定与管理,切实保障门诊慢特病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巴中市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办法》,患者申请门诊慢特病认定需到辖区内市、县(区)医保局委托的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认定资料经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参保患者方可享受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未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慢特病认定。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已配备诊疗门诊慢特病相应病种执业范围的医师,相应病种诊疗必须的药品及检验检测的设施设备和医保信息系统等必备要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纳入一类门诊慢特病医保服务协议管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纳入二类门诊慢特病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备药率高、药事服务好、进销存实时管理规范的定点零售药店,可申请纳入一类门诊慢特病购药服务协议管理。

  《办法》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就医购药时,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和处方,定点医药机构在诊疗或售药前需核对参保人员身份,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药机构无法直接结算慢特病的门诊费用,需本人或委托人携带社会保障卡(或复印件)、原始发票、处方或费用清单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对患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肺结核和耐多药肺结核病等门诊慢特病人员应每年就近选择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查后符合门诊慢特病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从门诊慢特病年度支付标准中支付;未按规定进行复查的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暂停享受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

  在待遇标准上,《办法》规定,认定符合一类门诊慢特病管理的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自确认之日起享受;认定符合二类门诊慢特病管理的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自确诊之日起享受。

  在报销比例上,参保职工门诊治疗一类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不计起付线、全额纳入报销,分病种实行年度限额支付。参保城乡居民患病后需长期依靠门诊药物治疗的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分病种实行年度限额结算。

  参保职工门诊治疗二类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一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0%。参保城乡居民门诊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一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0%。

  在年度支付标准上,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职工分别是1000元、1500元、2000元,参保居民分别是600元、800元、1500元。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二类门诊慢特病、生育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4万元。城乡居民一个自然年度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支付。

  ■新闻延伸

  6种情形不予支付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门诊慢特病医药费用:

  1、未通过认定机构认定的病种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未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3、未在定点的门诊慢特病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超出认定疾病治疗范围和超出审核量或处方剂量的门诊医疗费用;

  5、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药费用;

  6、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办法》规定的医药费用。

  原标题:我市印发《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 让门诊慢特病患者有“医”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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