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效促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患者,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压力,记者12月14日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按照所定预付标准提前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所支付资金(称为预付金)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预付金发放
对未清算完毕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不受理其次年申请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预付金。”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正常结算满一年,连续12个月无中止医保协议,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债务偿还能力;实施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年度结算支付总额达到一定额度;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采购在用药械,且连续12个月无因拖欠采购货款、违规开展线下采购等行为被医疗保障部门通报的情形;连续12个月无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预付标准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均支付额(含异地就医)为基数,确定预付金额度。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采购在用药械,并实现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合一(简称“三流合一”)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基数2倍。未实现“三流合一”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系数根据医疗机构平均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占比确定。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预付额度区分本地和异地进行测算。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
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管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经办机构提出预付医疗费用书面申请,经办机构按照核定额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将预付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存款账户。对未清算完毕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不受理其次年预付金申请。
预付金收回
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将督促其5个工作日内交回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将及时收回预付金。尚未拨付的,停止拨付。
这些情形包括: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分立或合并;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被查实以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方式骗取预付金;国家、省规定或者医保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对存在上述情形的,经办机构将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交回预付金。”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收回预付金前,经办机构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
当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金。不能全额退还的,由接收单位或改制后的单位归还。定点医疗机构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经办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连续12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6个月以上的,可实行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异地就医结算费用预付不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限制。
经办机构在支付预付金时,将根据上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及基金结余情况,分别确定预付额度。
预付金监管
不得挪作他用,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预付金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的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定点医疗机构以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方式骗取预付金的,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预付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将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纳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范围。经办机构应加强预付金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提前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将要发生注销执业许可证等情况。
该负责人表示,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预付金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李建军)
原标题:“预付金”来了!所支付资金纳入医保协议管理